家电因供电原因损坏如何处理?

发布日期: 2016-06-16 信息来源: 供电服务中心

根据《用户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》(1996年电力工业部发布)规定,确因电力运行事故导致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时,居民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,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。经查证,确属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的,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(村委会)或其他有关部门,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、型号、数量、使用年月、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。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,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。同时,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,受损居民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,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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