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些行为构成窃电? 1.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,擅自接线用电; 2.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; 3.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; 4.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; 5.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; 6.采用其他方法窃电。 窃电如何处置?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,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,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,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。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,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,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窃电者将受到何等处罚? 1.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,擅自接线用电的,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(千伏安视同千瓦)乘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; 2.以其他行为窃电的,所窃电量按计费电级表标定电流值(对装有限流器的,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)所指的容量(千伏安视同千瓦)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。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,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,每日窃电时间:企业客户按12小时计算;居民客户按6小时计算。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,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。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人财产、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,赔偿损失。供电企业应予协助。 供电企业对检举、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。